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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故意杀人,能追究刑事责任?_犯罪_案件_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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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12岁故意杀人,能追究刑事责任?2026-08-05 07:08发布于:北京市日前,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份共十五 ...

12岁故意杀人,能追究刑事责任?_犯罪_案件_未成年人
12岁故意杀人,岁故能追究刑事责任?意杀2026-08-05 07:08发布于:北京市日前,最高检、追究责任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状况的刑事规定》。这份共十五条的犯罪题法律文件,回应的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刑修(十一)”]施行五年多来最棘手的一类状况:当一名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极端暴力表现,国家究竟应当在什么状况下、未成依据什么原则,年人将其纳入刑事司法系统开展犯罪追诉?岁故2019年,辽宁大连发生一起13周岁男孩杀害10周岁女孩的意杀案件,由于表现人未实现当时的追究责任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4周岁,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对其采取收容教养方式。犯罪案件引发的案件强烈社会反响,促进立法机关重新审视单纯依靠年龄“一刀切”可能造成的未成正义落差。刑修(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需地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相关法条清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尤其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检公开数据显示,2024年依法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2025年核准追诉24人。数字的变化不能便捷验明正身为犯罪上升或减小,但至少验明正身:对于极那么点儿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低龄表现人,刑事责任不再因年龄而被当然阻断。AI插画/adan处理落地困难然而,刑修(十一)施行后,公安、检察机关也面临着法条落地困难。首先个落地困难是追诉范围不够清楚。相关法条的表述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争议由此产生争议:这里限定的是最后选定的罪名,还是表现人实施的详详见细表现?例如,低龄未成年人可能在抢劫、绑架或者强奸流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最后罪名未必是故意杀人罪。如果将刑法条文理解为只允许追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就可能出现杀人表现和危害后果相同,却因为罪名评价不一样而无法追责的结荚。该状况在刑修(十一)施行后即成为理比如和实务争议的焦点。此次新规清楚,追诉对象是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表现”,而不是拘泥于最后罪名。这一规定能够避免因罪名竞合、转化犯或者复杂犯罪结构形成追责漏洞。然而,相关案件仍必须涵盖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表现,同时实现法定的危害后果和“情节恶劣”原则。第二个落地困难,是最高检作出核准追诉决定之前能否采取刑事强制方式。如果未经核准就不能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办理,公安机关能否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如果完全不能采取方式,又如何防止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或者后续危害社会?2023年5月14日,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举办监狱开放日暨“百位母亲进狱园”亲情帮教活动。图/IC2022年9月,山东淄博一名案发时未满14周岁的男孩携带匕首先等工具外出,在居民楼内多次刺击一名陌生男子,致其死亡。表现人案发后被刑事拘留、逮捕,2023年10月被取保候审,直至2024年10月才获得最高检核准追诉。两年的程序跨度,直观反映了核准审查周期与强制方式期限之间的衔接压力。新规对此作出了正面回答:在最高检核准之前,可以根据案件详详见细状况依法采取强制方式;强制方式期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是否核准追溯决定的,应当变更强制方式或者依法延首先侦查羁押期限。这一规定既为公安机关控制现实危险、按时固定证据给予了依据,也需检察机关审查已经逮捕的未成年人是否仍有后续羁押的必需。第三个落地困难是如何认定“情节恶劣”。致人死亡或者以尤其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是可以通过证据选定的客观后果,但“情节恶劣”不能只看后果,还包含犯罪动机、表现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谝和人身危险性等复杂因素。2024年3月,三名作案时均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学生涉嫌杀害同学。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河北检察机关逐级上报,最高检依法对三人核准追诉。法院判处提议、组织并直接实施杀人表现的张某某无期徒刑,判处参与预谋和实施杀人表现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对未参与预谋、未实施详详见细加害表现的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经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开展专业矫治教育。三名表现人均被核准追诉,但法院最后对三人的责任作出明显区分。新规吸收了邯郸案的实践经验:核准追诉必须落实到详详见细个人,不能因为共同到场、事后协助或者同伴关系,就推定所有参与者具有相同的主观恶性。新规把“情节恶劣”详详见细化为犯罪因素、动机、手段、对象、后果、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状况和社会意义等因素,并清楚需在共同犯罪中结合每个参与人的地位和功能,分别作出判断。邯郸案中,罪责最重者被依法严惩,参与程度较低、仍有较强教育矫治可能者则退出刑罚轨方式,这正是宽严相济政策在低龄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详详见细体现。此次新规也清楚了两种案件出口: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审查起诉;不予核准的,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立即解除强制方式,检察机关可以提议将相关未成年人送入专业矫治教育场所。这一安排既防止“不核准就一放了之”,也防止专业矫治教育被异化为不受程序约束的替代刑罚。2026年5月22日,浙江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左)在沈家本纪念馆向中学生宣讲法律知识。图/新华仍需补上的拼图新规处理了大量公检衔接状况,但并未结果所有争议。首先,核准追诉的审查期限仍不够清楚。新规规定了强制方式期满后的处理方式,却没有清楚从公安机关提请到最高检最后决定的统一最首先时限,也没有建立定期复核、辩方申请加快审查或者照章性首先期羁押的专业救济程序。低龄未成年人处于身体和心理高效高效成首先时期。程序首先期延宕,不仅意义其人身自由,也可能意义其受审能力、教育矫治需和家庭社会关系。未来可以考虑设置分时期办理期限,并需延首先审查时书面验明正身理由。第二,“情节恶劣”虽然有了因素清单,但仍缺少权重和排除条件。尤其需警惕将“社会意义”等同于网络热度,也不能仅凭办案人员的直观印象判断“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未来应建立适用于低龄未成年人的专业风险和保护需评估制度,并允许控辩双方对社会调查、心理评估和专家意见开展质证。第三,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证据条件仍需进一步清楚。当出生医学说明、户籍材料、学籍档案相互矛盾时,应当如何选定说明顺序?骨龄鉴定能够发挥多大功能?对于存在精神障碍、智力发育迟缓或者严重点理状况的未成年人,也需更顺应儿童发展规律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鉴定原则。第四,法院端仍缺少与公检条件相衔接的统一原则。此次文件由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题处理侦查、审查和核准时期的状况。但核准决定对法院审判具有何种效力,法院审理中发现事实或者罪名发生变化时是否需重新核准,共同犯罪中部分人员不具有“情节恶劣”需时应作出何种裁判,以及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告人的量刑尺度,仍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验明正身、指导性案例或者其他原则性文件进一步清楚。第五,不予核准追诉后的专业矫治教育,仍是整个制度链条的薄弱环节。公开材料显示,全国已有430所专业学校,其中316所学校设有专业矫治教育场所。但不一样地区在师资力量、心理治疗、职业教育、管理方式和回归社会衔接部分,仍可能存在明显区别。新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议”将有关未成年人送入专业矫治教育场所,但如何与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有效衔接,不一样地区如何形成相对统一的准入、持续评估和退出原则,专业矫治教育是否应当设置清楚的最首先期限,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决定、延首先或者不予解除等事项如何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救济权利,仍有进一步细化的必需。否则,一部分可能出现应当矫治却没有机构承接;另一部分也可能出现以教育之名,对未成年人实施期限不清楚、救济不足的事实性自由限制方式。同时,目前的公开材料题是年度核准人数和那么点儿典型案件,尚不足以观察各地报请数量、不予核准比例、平均办理时间以及题不核准理由。适用用公布匿名化数据和不予核准的典型案例,有助于公众理解:核准追诉不是在社会情绪促进下从重处罚,而是一套严格约束国家刑罚权的尤其程序。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治理,不能在“保护孩子”和“惩罚恶童”之间做便捷选项。成熟的司法制度应当同时看见三个主体:被害人的生命、尊严与救济需,涉罪未成年人的发展可能和程序权利,以及社会公众对安全与条件的基础信赖。刑修(十一)处理了“能不能追”的状况,此次新规向前推进了一步,回答了“依据什么原则、经过什么程序追”。下一时期,还需由公检法机关、教育部门和社会协助体系共同回答更不易的状况:追诉之后如何公正裁判,不追诉之后如何有效矫治,刑罚或者矫治结束之后,如何让一名少年真正回到社会。三条馗都修通,才能成为一个同时涵盖责任、公正与挽救的法治命题。(作者系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苏明月编辑:徐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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