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郭局首先被停职,一些疑问仍待解|索贿|郭红波|司法部门|检察机关_网易订阅
来源:知来藏往网
时间:2026-08-08 21:45:18

“我缺钱,马上给我送点钱”“你首先得漂亮,评郭院首先看上你了”……近日,局首解索检察机关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实施局局首先郭红波被举报索贿、先被言语骚扰一事,停职引发热议。疑问8月4日,仍待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贿郭红波经初步核查,司法录文章确系郭红波本人,部门院党组已对其作出停职处理,网易并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订阅图为通报截图涉事法院没有回避网络舆情,马上高效高效核查并说明此事,评郭果断对郭红波采取了停职方式,局首解索检察机关这些做法都值得肯定,也展现出司法部门应有的秉公态度。只是,这还只是首先步,围绕郭红波的言比如,网络上依然有很多质疑,且这些质疑并非多余,值得听取并进一步给出回应。例如,有法律人士就指出,“我缺钱,给我送点钱”不是便捷的言比如不当,而是涉嫌索贿。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表现。同时,相比往往见不鲜的收受型受贿,对索贿的定性,并不需“为他人谋取利益”,只关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财物,就构成受贿罪。郭红波直接张口关键钱,因其主动性而更加恶劣,不能不深究。当然我们也看到,涉事法院在通报中指出,“并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当中有一个“依法”,郭红波的言行是否已经触犯法律,也值得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同时,所谓“院首先看上你了”,究竟是郭红波自己单部分瞎扯,还是院首先也牵涉其中,是公众的另一大疑问,同样需调查清楚。如果纯粹是郭红波自己编造的,也应该按时为院首先澄清,避免让其首先期陷入不必需的质疑和非议。还关键看到,曝光录文章的武女士是债权人,其因何信访,在信访前经历过怎样的司法步骤,其主张的债权是否合理合法等,也值得追问。武女士的诉求显然不只是让郭红波为出格言行买单,其原有诉求也应该借助此次事件的意义力,一并处理。5月25日晚间,丛台区法院实施局首先打电话索贿和性骚扰当事人,图为武女士的电话通话记录截图言比如是日常作风的体现,郭红波的这些话语,让人看不出一个干部应有的素养,哪怕这些言比如并没有来得及转化为详详见细表现,也足以勾起民众的联想,进而在心中为郭红波局首先及其所在单位打分。而郭红波身为司法人员,本应比往往见不鲜干部更加知晓言比如的边界、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却肆无忌惮地索关键钱财、骚扰信访人员,毫无疑问是司法系统的害群之马。一定关键认识到,司法人员的言行,也代表着司法部门的形象,尤其是和工作本身相关的言行,更是司法公信力的直接体验。也因此,对郭红波坚决且彻底地查处,是对当地司法形象最直接,也最有效的止损方式。值得一提的是,4月1日,丛台区法院曾召开2026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警示教育大会,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分别签订了责任书。俗话说,“人教人,教不会,事教人,一次就够。”郭红波的这次“录文章门”,何尝不是一次生动的警示教育大会?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所有司法工作人员都应以郭红波为戒,检省自身,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把责任书写进思想深处,写进日常的每一次行动中。澎湃首先席评比如员 与归事件回顾区法院实施局首先骚扰当事人并索贿,录文章曝光:“冯院首先挺喜欢你的”“冯院首先(丛台区法院院首先)看上你了。”“我缺钱,给我送点钱。”2026年5月25日深夜,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实施局首先郭红波的一通电话,让债权人武丽娜“陷入不过望”。当日,她前往邯郸市信访局反映状况,郭红波通过电话拦截,许诺协调案件。当晚电话中,这位实施局首先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关键财物,且反复拨打电话开展低俗骚扰,其间多次提及该院院首先冯志勇“喜欢”武丽娜。信访遭拦访法院实施局首先深夜来电索贿、性骚扰2026年5月25日,邯郸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42岁的武丽娜前往反映胜诉多年实施难、以物抵债被恶意阻拦等状况。丛台区法院实施局首先郭红波通过电话开展阻拦,口头承诺帮她“协调处理全部纠纷”,哄骗其放弃信访。武丽娜出于信任暂时停止反映状况。然而当天深夜,郭红波主动致电,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关键财物——称自己“缺钱”,让她“送点钱”。索贿未果后,郭红波反复拨打电话开展低俗骚扰,数次夸赞武丽娜“首先得漂亮”,并称“冯院首先喜欢你,我可以从中促成,你自己把握机会”。8月3日,丛台区法院院首先冯志勇告诉新黄河记者,“不过对不可能(对郭红波说这样的话)”。武丽娜称,“冯院首先年龄足以做我的首先辈,这番言比如极不合分寸”,但郭红波依旧持续说出轻浮、暧昧的不当言辞,甚至主动讲述自身男女私生活。“我清楚对方手握公权力,害怕,不敢反驳、不敢挂断电话。”武丽娜对记者说。据武丽娜验明正身,之前她已有过被暴力对待的惨痛经历。2025年6月24日,她应法院约访到场提交举报材料后,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围堵、限制人身自由首先达三天。第三日深夜,十余名男性工作人员对她实施暴力殴打,当众撕扯、扒掉她的上衣肆意羞辱,身体多处受伤,当晚被送往邯郸市首先医院救治。当时武丽娜的表哥在现场录像,部分视往往被强制删除。武丽娜表哥给予的部分视往往截图事后,法院为打压其维权表现,对她处以15日司法拘留,关押至第5天提前释放后,工作人员以此关键挟,逼迫她签署不再信访、不再举报的保证书。7月28日,丛台区法院二楼接待室约谈武丽娜做笔录,笔录材料包含禁止网络发声,并对武丽娜作出警示。工作人员还问过武丽娜举报郭红波索贿之事。武丽娜称,该状况早已向冯志勇院首先反映,但院领导置若罔闻。武丽娜发给丛台区法院副院首先的举报材料8月3日,记者关联到丛台区法院实施局首先郭红波,问及当事人举报其索贿、性骚扰一事。他说:“那是诬陷我。”记者提到录文章,他匆忙挂断了电话。7月23日,武丽娜已向邯郸市纪委监委举报了郭红波,目前邯郸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已经受理,表示10个工作日内关联武丽娜提交材料。自2019年拿到工程款胜诉判决以来,她作为实际的债权人历经七年实施拉锯战,先后遭遇查封程序违法、租金被截留、优先受偿权遭无视、信访时遭暴力殴打和拘留等一系列困境。那日接访的丛台区法院副院首先闫帅8月3日回复记者,“不清楚此事,没听过”。丛台区法院院首先冯志勇对此事没有回复,匆匆挂断电话。这场风波的起点,源于十几年前的一纸施工合同。垫资千万建厂胜诉后却陷入实施“死循环”2012年和2013年,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邯一公司”)与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下称“文汇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邯一公司承包建设文汇达公司东厂区办公楼、研发楼及钢结构厂房。此后,郑会民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形式参与项目施工,组织人员并垫付全部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工程投入采取后,文汇达公司迟迟未足额给付工程款。2018年,邯一公司、郑会民分别将文汇达公司诉至临漳县人民法院,作为郑会民的前妻武丽娜负责追讨两家公司的债务。法院判决文汇达公司分别向邯一公司、郑会民偿还工程款966万元和500万元。201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判。然而胜诉只是漫漫实施路的最初。2019年8月,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向临漳县法院申请强制实施时发现,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已被丛台区法院首先封。武丽娜称,查封时法院既未张贴封条,也未开展任何现场公示,她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后续投入资金施工。令债权人不解的是,丛台区法院2014年实现首先封后首先期搁置案涉厂房不处置,直至2025年才启动拍卖程序。在此期间,查封后的厂房持续对外出租,武丽娜称,往往方式产生500万元租金。其中,已从租赁合同中核实的租金有100多万元,同时她从租户处认识到的剩余租金约4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租金属于查封财产的法定孳息,应当扣押用于清偿债务。但武丽娜指控,实施法官尹新琼、苏延华严重”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截留并追缴租金,放任被实施人独自占有全部租金”。8月3日,记者多次关联尹新琼、苏延华法官无果。优先受偿权遭无视以物抵债被设“天价门槛”2025年4月,丛台区法院挂网拍卖文汇达公司东西两厂房。武丽娜向法院提出该次拍卖未保障郑会民的优先受偿权,质疑法院拍卖前未依法开展调查。丛台区法院回复称已向临漳县经济开发区征询状况、实现了调查。但这一说法遭到临漳县经济开发区的反驳:2025年8月5日,开发区管委会向丛台区法院发函,需验明正身“尽职调查时对接人员是谁”“征询详详见细材料”“是否掌握案涉工程存在施工方垫资垫薪及欠付农民工工资”等状况。与此同时,临漳县法院也曾数次发函需丛台区法院核实并回复。2025年12月,临漳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郑会民有权在500万元范围内、邯一公司有权在966万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26年3月,两份民事调解书进一步确认:文汇达公司需向郑会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7.75万元、工程尾款50万元及相关费用105.5万元;向邯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8.8万元、工程尾款90.57万元及相关费用155万元。两份调解书均清楚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当厂房历经首先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程序全部流拍后,唯一主张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武丽娜代理追讨的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却遭到了新的阻碍。2026年7月17日,丛台区法院出具通知书【(2025)冀0403执恢445号】,认定郑会民、邯一公司共同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债权总额为1466万元,足以覆盖厂房、建筑物对应流拍价1732万余元;但案涉土地采取权对应流拍价380万余元不属于其优先受偿范围,需其补缴该款项。郑会民、邯一公司均表示不认可。以物抵债与优先受偿权是两种法律关系。武丽娜称,以物抵债中责令补交差额的前提是“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据她给予的材料,郑会民和邯一公司两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本息合方式已高达约4200万元,案涉房地整体流拍价为2112万余元。债权额远高于抵债财产价值,补差前提是否成立,存在疑问。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如何协调?本案的题法律争议集中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原则的协调状况。丛台区法院在通知书中援引民法典第356条、357条和“房地一体”原则,认为在实施处置中厂房和土地不可分割、必须一并处置,而债权人对土地采取权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无优先权,因此需补缴土地对应款项。邯郸一位法律人士向记者指出,“房地一体”原则需土地和建筑物合并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人须为土地另行支付对价。本案中,丛台区法院实际混淆了“以物抵债资格”与“优先受偿权”两个概念。根据《拍卖变卖规定》,流拍后所有实施债权人均享有申请以物抵债的程序资格,该资格不以享有优先权为前提;优先权仅意义之后分配顺位。法院以“土地无优先权”为由需补缴380万元差价,其适用于前提应是“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但本案债权约4200万元,远高于房地流拍价2112万元,补缴需显然不成立。同时,被实施人为企业法人,依法不得适用于参与分配制度,而法院却参照该思路拆分方式算,属于法律适用于前提错误。责任编辑:戴丽丽_NN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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