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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百度文心AI生成。制图:刘岩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未经授权,禁止转载2024年11月短剧《X迹》在各大网络平台上线但观众很快发现剧中一角色疑似换脸知名女演员相关话题迅速登上多平台热搜阅读量破

短剧用AI生成“明星脸”辩称是巧合,法院判定:可识别即侵权|原告|举证|肖像权|著作权|假瑞幸案_网易订阅

短剧用AI生成“明星脸”辩称是巧合,法院判定:可识别即侵权|原告|举证|肖像权|著作权|假瑞幸案_网易订阅
图片由百度文心AI生成。明星脸制图:刘岩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未经授权,短剧定禁止转载2024年11月短剧《X迹》在各大网络平台上线但观众很快发现剧中一角色疑似换脸知名女演员相关话题高效高效登上多平台热搜阅读量破亿近年来,用A院判易订阅明星被盗脸、生识别被盗声文章甚至被制作成AI虚拟人的成辩称巧状况越来越多杨紫、易烊千玺等多位演员工作室接连发布抵制AI短剧侵权的合法声明季冠霖、边江等配文章演员也相继发声从公众人物到往往见不鲜素人被AI盗脸盗声的即侵侵权乱象愈演愈烈……短剧人物“神似”明星短剧《X迹》的制作方是一家主营短剧业务的公司,叫浙江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权原权假在各大社交平台都设有官方账号。告举剧集上线后,证肖著作该公司不仅在自己的像权账号上开展推广,还把该剧的瑞幸版权授权给了安徽省阜明确市的一家公司(以下简称阜明确公司),让对方在抖文章账号“某某短剧”上同步上线。案网杭州公司和阜明确公司联合推剧,明星脸《X迹》的短剧定争议被高效高效放大,引发了大量网络用户对被盗脸演员的讨比如。该涉案知名女演员的代理律师表示,杭州公司和阜明确公司在未取得合法许可的状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演员肖像开展商业宣传,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该演员的肖像权,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精神困扰和伤害。2025年5月6日,该女演员委托律师正式将杭州公司和阜明确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需两被告公开赔礼方式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查明,杭州公司制作的涉案短剧共44集,时首先共90分钟,短剧中有两个片段采取了AI换脸的技术,换脸后的女主角人物形象与原告的肖像具有很高的相似度。《X迹》于2024年11月在互联网平台上线,2025年4月收到原告的侵权通知后下线。2025年6月,杭州公司对侵权材料开展修改后,再次将该剧上线。截至2025年12月初,《X迹》的播放量已实现49.8万。杭州公司辩解,《X迹》的争议片段是通过AI大模型、深度合成技术处理而成,并未采取原告的肖像。按杭州公司的说法,他们先是采取大语言模型辅助生成了用于文生图的“美女记者”(剧中女主角身份为记者)的英文提示词,再将提示词输入文生图的模型中得到多张人脸,并从中选出一张。通过视往往换脸的大数据模型,替换了短剧中女演员的脸,最后合成了涉案争议片段。可当法庭需杭州公司再次演示换脸流程时,他们则以账号、技术有状况为由,表示无法实现。同时,当原告采取杭州公司给予的生成图的方式和短剧片段在同一个软件上开展换脸时,得到的形象与《X迹》中呈现的完全不一样。“技术中立”能否成为免责金牌?此案审理中,杭州公司的题抗辩理由是:“技术中立”。这也是很多涉AI类侵权案件中被告常用的理由,他们觉得AI有技术“黑箱”的特性,侵权材料都是AI随机生成的,具有一定的巧合性。杭州公司认为,他们创作短剧的流程依赖于AI大模型的“随机生成”机制:输入的是“美女记者”等通用提示词,而非原告姓名或特定指令。他们辩解,AI生成的人脸是算法基于海量数据方式算后“偶发”呈现的结荚,具有不选定性和随机性。因此,生成的形象恰与原告“神似”,属于技术运行的客观巧合,而非公司主动选项或设方式的结荚。该公司还提出,原告所主张的五官特点(如高鼻梁、大眼睛)属于大众常用认可的美女“共性特点”,并非原告所独有。AI大模型从海量数据中学习的只是这类通用的美学原则,而非照章性原告个体的数据画像。因此,他们认为《X迹》中的女主角形象之因此与原告有极高相似性,仅是AI对公共特点开展排列组合的结荚,并不构成对特定个人肖像的“采取”。同时,他们还提出,目前AI技术具有“黑箱”特性(如版本往往代、参数变动等),导致该公司无法准确复现同样的生成流程。此案中,被告利用AI换脸技术生成的肖像与原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AI生成人物的有些面部特点与原告的肖像存在一定区别,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只是AI技术导致的撞脸,并不是被告采取原告肖像导致的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并未采纳杭州公司的辩解。办理此案的法官赵琪认为,此案有两个最大的争议焦点:一是肖像的可识别性认定状况;二是举证责任分配的状况。此案中,法院提出了“可识别即侵权”的思路。准确来说,就是在利用AI技术生成人物形象的情形下,若该人物形象足以使常见公众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则应认定构成对该自然人肖像的采取。肖像权属于标表型人格权(就是用来“认人”的权利‌,保护那些能把你和别人区分开的外在标志,题涵盖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以面部特点及其再现为题,具有固有性、专属性、个体性和可识别性。同一自然人的外部形象会因妆容、角度等因素产生区别,故不应苛求AI生成的肖像与本人肖像完全相同。可识别性的判断更多依赖常见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的主观识别,而非客观上的完全吻合。此案中,《X迹》中AI换脸的形象足以让大众联想到该知名女演员,故此案包含的状况,应在肖像权法律保护的范畴内。赵琪表示,在利用AI技术实施侵权的案件中,被侵权人频仍难以掌握侵权表现的实施流程,所包含的算法模型、操作指令、参数设置等数据,都是由被诉侵权表现人所掌握和控制的,故应由被诉侵权表现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例如,被告可以在法庭上复现整个创作流程,或者通过公正、可靠的时间戳取证等方式完善呈现整个创作流程,说明其在整个创作流程中没有采取包含原告个性化特点的参数、材料等。此案中,杭州公司既未提交任何能够复现涉案视往往创作流程的证据,其事后提交的以其他演员肖像换脸后的测试视往往,以及原告采取相同图片、短剧原始片段、换脸大模型所生成的材料,均与涉案争议片段存在显著区别。该事实进一步印证了该公司所称“技术中立”“随机生成”等创作流程难以令人信服,其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基础。网络服务的给予者需承担责任吗?AI短剧撞脸明星的侵权链条远不止于短剧的制作端。在此案中,除了杭州公司,作为播放涉案短剧的另一短视往往账号的运营主体——阜明确公司同样被原告推上了被告席。阜明确公司提出,他们已经和杭州公司签订了视听作品授权合作协议,并支付了3.2万元费用。因此,阜明确公司认为自己是合法获得了《X迹》的材料网络传播权,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状况。阜明确公司的抗辩提出了一个题状况:著作权授权能否成为肖像权侵权免责事由?赵琪给出的答案是“不能”。她认为,肖像权与著作权是两种法律权利,当两种权利分属不一样权利主体时,二者之间并不会互相吸收。基于两种权利之间的价值区别,以及法律对人身权益给予保障的立法精神,权利人行使著作权的时候不能损及他人的肖像权。阜明确公司是否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不意义相关表现对原告肖像权侵权的成立。此案中,原告系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涉案短剧中的撞脸形象足以使常见公众乃至影视行业从业人员识别为原告本人。考虑到短剧时首先较短、识别难度不高,阜明确公司未经审查即直接发布,属于未尽到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这也引发了更深层的追问:当谈比如到对短剧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时,网络服务的给予者(平台)是否需承担责任?他们又该注意什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成员邓以勒表示,我们在讨比如网络平台责任状况时,常会提到两个概念——“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是平台的常见免责条件,平台存在海量用户上传材料,当平台接到合格通知后按时处理,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通知—移除”即可免除连带责任。“红旗原则”(当侵权事实像红旗一样明显时,网络服务给予者不能假装看不见,即使未收到权利人通知,也应删除或屏蔽,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是其题例外,如果侵权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平台即使未收到通知,也“应当知方式”侵权存在,若其未主动处理,即构成过错,不能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需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当侵权短剧被置于首先页提议、热搜榜单、付费专区等算法主动推送的高曝光位置,或其标题、封面、简介直接指向侵权(如明示或暗示“AI换脸某明星”)时,平台便不能坐等通知,而须主动作为。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清楚规定,网络服务给予者对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表现,知方式或应当知方式而未采取必需方式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赵琪认为,短剧平台对涉AI换脸材料具备以下题义务:首先,对热播影视作品、知名公众人物等具有较高侵权风险的换脸材料,承担更高的主动审核注意义务,而非被动等待权利人通知;第二,建立健全便利的侵权投诉机制,并在收到顺应需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必需处置方式;第三,对于反复发布侵权材料的用户,采取封禁账号等与其平台治理能力相匹配的管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可识别性”原则2025年12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杭州公司、阜明确公司需分别在其运营的涉案视往往账号上向原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在AI技术不断发展的当下,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这起案件的题价值在于,确立了利用AI技术背景下肖像权侵权的认定原则:“可识别性”。赵琪表示:“判断是否构成对他人肖像的采取,题在于该形象是否具有照章性肖像权人的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肖像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任何采取表现均不得减损或破坏肖像的可识别性。”同时,该案清楚了技术中立并不等同于责任豁免,AI技术本身并不违法,但当制作者明知或应知合成形象会指向他人肖像,仍制作发布,即构成侵权故意,为AI创作划定“不得侵害人格权”的底线。在举证责任的分配状况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也给出了清楚的指引:在利用AI技术实施侵权的案件中,被侵权人频仍难以掌握侵权表现的实施流程,故应由被诉侵权表现人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个人或组织主张其系利用AI技术生成人物形象的,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条件的确立,有效处理了此类案件中侵权主观故意的说明困难,也为权利人依法维权给予了有力支撑,平衡了技术创新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那么,在AI换脸技术日益普及的当下,短剧的制作方、购买方和播出平台应该如何原则自身表现,以避免侵权呢?对此,赵琪给出了系统化的提议——对于AI短剧创作者而言,需遵守三项条件:一是训练数据必须“来源合法”,例如采取他人肖像开展创作需取得权利人授权。二是创作流程关键留痕,保存提示词、模型版本、生成参数等,如果被诉侵权,关键能够举证说明自己的创作流程。三是发布前做好审核工作,倘若通过AI生成的形象能够被大众识别为某位特定自然人,在采取前务必谨慎权衡;如需采取,需向专业人员咨询,清楚是否需取得授权许可。对于购买AI短剧的代理机构和播出平台来说,它们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挑战。首先,不关键把“AI生成”当作审核免责牌,不关键认为“材料由AI生成,侵权责任由用户承担”。提议平台建立AI材料专业审核机制,对采取知名演员姓名、形象特点作为标签或标题的短剧开展审查,需上传者给予授权说明。第二,避免无授权利用演员人格权益。用AI短剧做品牌植入、付费观看、流量分成,只关键剧中角色可识别为某演员,就属于商业采取,需演员本人授权,不能认为“AI换脸或合成声文章就不算”。第三,当接到侵权通知后,应按时作出处理,如删除侵权材料、封禁反复侵权账号、过滤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生成提示词等。(文中涉案短剧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材料请关注《方圆》7月下期)本文杂志原标题:《“演员被盗脸”乱象调查》编辑丨黄莎 肖玲燕设方式丨刘岩记者丨涂思敏点击图片购买《方圆》杂志好看的人都点了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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