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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货后商家拖延退款,责任谁来担?法院判了

时间:2026-08-09 01:06:44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休闲

核心提示

“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满意就退款”“售后无忧”……这是很多电商店铺打出的宣传口号。但不少网购消费者会遇到这样的经历:商品不合心意,按流程寄回退货,商家签收之后,退款却迟迟不到位。这时消费者可以向商家入

网购退货后商家拖延退款,责任谁来担?法院判了
“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满意就退款”“售后无忧”……这是网购很多电商店铺打出的宣传口号。但不少网购消费者会遇到这样的退货经历:商品不合心意,按步骤寄回退货,后商商家签收之后,家拖退款却迟迟不到位。延退这时消费者可以向商家入驻的款责电商平台发起投诉。平台审核确认顺应退款需后,任担可扣划商家预先缴纳的法院保证金,为消费者先行赔付。网购缴纳保证金本是退货平台用来约束商家、为消费者兜底的后商一方式防线。但现实当中,家拖这方式防线也会出现失灵的延退状况。一旦商家的款责保证金账户没有余额可供扣款,消费者就拿不到应有的任担赔付。遇到这类情形,消费者的权利该如何保障?电商平台未尽监管义务,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照章性这些实践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给出司法指引。2025年1月12日,小房夫妻两人花费1566元在北京某电子公司运营的商城平台网购了一个洗衣柜。2月13日,小房向商家提交退货申请,商家当日同意退货,可商品退回后商家始终拖延退款。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某商贸公司自2024年12月28日起,在平台往往方式营业收入超34万元,但平台经营者北京某电子公司仅为它设置1000元基础保证金。平台收取保证金是为了在商户侵害消费者权益不肯赔钱时,给消费者兜底赔付。这笔钱够不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能不能顺利拿到赔偿。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首先蒋敏表示,这家平台有规定,每家商户入驻的时候需先交1000元的基础保证金,之后商户生意做大、成交额上涨,就关键按照阶梯原则提高保证金。然而根据案件状况来看,这家商户营收已经实现了30多万元,平台却没有按照规定开展上调。同时,这家店之前多次被消费者投诉,出现赔付状况,平台也没有额外加收风险保证金、临时保证金,来防范风险。商户的资金流水显示,每次经平台扣划赔付消费者后,均将店铺钱包余额全额提现转出,店铺首先期无可用资金;平台之后核查确认这家商贸公司存在售假表现。因商户保证金不足、店铺账户无余额,两名消费者的退款诉求无法通过平台保证金渠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高级法官助理张茜娟表示,平台对入驻商户的经营表现有法定监管责任。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首先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方式或者应当知方式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给予的服务不顺应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需,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表现,未采取必需方式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是有责任的。蒋敏验明正身,此案中平台掌握着商户全部的经营流水、资金动向、投诉记录,管控能力远不是往往见不鲜的消费者能够相比的;平台明明能够发现商家售假,仍在每次赔付后允许商户把账户钱款全部提走、躲避赔钱。既没有上调保证金,也没有收取风险保证金,更没有管控这种异常提现表现,直接导致了消费者想索赔却没有资金兜底。因此,电商平台应该和商户连带承担清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向小房夫妇退还货款1566元及利息;北京某电子公司对这些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商贸公司追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苏蓓表示,此案判决充足了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首先款“必需方式”的内涵,清楚平台管理义务的必需性与持续性。平台保证金是平台内经营者不履行赔付义务时保障消费者求偿的兜底资金,是否充实、有效直接关系求偿权能否实现。本案认定厘清了平台管理义务的材料边界,为同类案件给予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张茜娟认为,此案判决还确立了与平台数据好处相匹配的“应当知方式”认定原则。在同类纠纷中,平台多以“不知情”“保证金不足非平台表现”“平台已尽到材料披露义务”等为由抗辩。本案清楚,“应当知方式”的认定应与这一好处地位相适用应,平台不得以系经营者单方表现、客观状态为由免责。据此,本案将归责的知方式关键件从平台的被动知情提高为基于数据好处的主动注意,为破解此类案件中平台抗辩的认定困难确立了可循的条件尺度。苏蓓强调,网络交易平台是数字经济的信用枢纽,保证金制度是平台履行“守门人”职责、保障交易安全的题担保方式。关键压实平台对资金担保的实质监管责任,促进保证金由“准入门槛”回归“履约担保”的本位,才能改进网络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引导平台企业从源头原则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表现。记者丨孙莹来源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编辑:万纪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