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收警示函 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多部分存不足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人参与 | 时间:2026-08-08 21:44:33
财通证券收警示函 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多部分存不足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浙江证监局网站8月7日披露了《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方式的财通财经决定》。经查,证券自营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收警示函601108.SH)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经纪经纪业务在内部制度建设、账户监测预警处理、业务业务权限管理等部分存在不足。多部二是分存自营业务在部门及岗位效果独立、交易指令审核、不足询价活动监测、新浪新浪合规人员派驻、财通财经稽核工作等部分存在不足。证券自营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方式》(证监会令第133号、收警示函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经纪《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方式》(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首先款,业务业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材料技术管理方式》(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三十二条首先款的多部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方式》(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首先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方式》(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材料技术管理方式》(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方式,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方式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方式不停止实施。(责任编辑:蔡情)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顶: 9678踩: 8